2016年5月4日,FDA宣布已和加拿大食品检验署(简称”CFIA”)以及加拿大卫生部(简称”HC”)签署食品安全体系认可协议。这表示经过评估,FDA认为加拿大食品安全体系与美国相同,为公众健康提供了保障。协议是美国-加拿大监管合作委员会工作内容的一部分,该委员会致力于为跨国食品安全体系提升资源利用率的和减少重合工作。
FDA,CFIA和加拿大健康部于2015年开始食品安全体系对接工作。加拿大是第二个受美国认可食品安全体系的国家。2012年新西兰也签署了类似的协议。FDA现正着手澳大利亚和欧盟方面的评估。
根据协议,FDA与加拿大将至少每年互换1次食品安全法规和科研信息,5年进行1次重新评估、审核和审计。特定食品和饮料产品不包括在美加协议,如肉类、禽类、蛋制品、养殖鲶鱼、鲶鱼制品、A级牛奶、A级奶制品、贝类产品、膳食补充剂和天然健康产品。
FDA食品安全体系认可与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
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简称”FSMA”)对食品企业和进口商提出了新的食品安全要求。相互认可彼此国家食品安全系统供应商和进口商仍需遵循FSMA法规要求,除去以下变动和特殊情况。
FDA对注册食品工厂要求
FDA预防性控制措施要求所有参与生产、加工、包装和仓储供应美国市场产品的工厂建立书面食品安全计划。计划包括危害分析、防范性控制、供应链项目和其它。供应链项目要求涉及企业必须执行检验,以确保其供应商符合FDA法规要求。
法规要求生料和其他原料供应商进行现场审计的合格验证活动。但若本国食品安全体系受认可,供应商本国 食品安全局1年内执行的验厂活动也可作为现场审计要求。
对美国进口商要求
FDA外国供应商验证计划(简称”FSVP”)对美国进口商提出新要求,如对每个外国供应商进行监控、提升和FSVP计划建立活动。然而对于来自食品安全体系受认可国家的供应商,即便他们没有完成危害分析、认可验证和FSVP计划,进口商依然可以从这些供应商进口。根据法规变动,这些进口商仍需要持续监控合资格供应商,以确保他们符合本国的良好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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